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执27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磊,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罗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14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318799.29元,并负担执行费468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该消费措施,并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按规定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3执2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骞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富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