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3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婷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秋菊,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7号楼1单元2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90MA6F2EMG19。
经营者:韩策,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明晋,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2779555Q。
法定代表人:罗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骏,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根,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观山湖韩式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世军
审判员 徐 洪
审判员 刘光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