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阳观山湖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3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婷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秋菊,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观山湖**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7号楼1单元2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90MA6F2EMG19。
经营者:韩策,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明晋,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2779555Q。
法定代表人:罗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骏,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根,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观山湖韩式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世军
审判员  徐 洪
审判员  刘光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