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恢1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6165。
负责人:吴生祥,系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婷(特别授权代理),杨志国(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2779555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2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07×××62账户内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52×××74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延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