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2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体恒,播州区南白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2779555Q。
法定代表人:罗健。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案字(2020)第48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222729.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4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1、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2、经金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张骞芮
审判员 吴南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