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02执3392-1号
申请执行人:章鹏,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胡羲,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1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章鹏借款20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完毕时据实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90元、执行费3053元。但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13243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213243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