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昌邑市杉林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6民初2629号
原告:昌邑市杉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交通街三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家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中,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德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金泉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昌邑市杉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邑市杉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邑市杉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7.23元,减半收取3123.6元,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