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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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7239号
原告:浙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27638216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亚美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衢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5096748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890号7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浙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