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2民初2356号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吉如,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5096748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原告***与被告衢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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