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凤冈华莲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1420号
原告: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符阳街道长江路上段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522080719751A。
法定代表人:谭克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凤冈华莲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开发区彰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27308732902M。
法定代表人:李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凤冈华莲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安宣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罗成进
书记员陈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