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21号
申请人:贵州凤冈华莲商砼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开发区彰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08732902M。
法定代表人:李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福,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长江路上段第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0719751A。
法定代表人:冷宏达,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凤冈华莲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冈华莲商砼公司)与申请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凤冈华莲商砼公司向遵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翔宏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少岷路支行的存款(账号:2218××××5229)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账号:5105××××0443)共计4226549元。申请人凤冈华莲商砼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3月15日,遵义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冈华莲商砼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少岷路支行的存款(账号:2218××××5229)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账号:5105××××0443)共计422654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凤冈华莲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