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新视野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住石柱县。
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7民初24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凤冈县新视野广告设计工作室申请执行***、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新视野广告设计工作室欠款133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449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429元。执行中,本案已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对其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宝等网络支付管理公司,被执行人在网上电子支付平台无可执行金额;3、经网络查询车辆登记机关信息,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为川E6××××)、宇通牌汽车一辆(车牌为川E5××××),执行中未能对上述车辆实际查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4、经网络查询工商登记机关信息,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企业登记及股权登记信息;5、委托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及社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对住房公积金及社会调查未进行回复;6、委托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及社会调查,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对社会调查未回复;7、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8、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新视野广告设计工作室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 判 长 安 康
审 判 员 钱省旭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斌
书 记 员 冉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