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全福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02MA6GURJJ6C。
法定代表人:陈龙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长江路上段第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0719751A。
法定代表人:谭克农,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全福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全福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21,662.87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计算方式见执行依据),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3,739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0,617元。执行中,本院在已实施下列执行措施:1、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57.37元,另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付通、支付宝等网络支付管理公司,被执行人在网上电子支付平台中另无支配金额;3、经网络查询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两台,执行中未实际控制该车辆;4、经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5、对被执行人在贵州龙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进行冻结,协助单位称该工程被执行人在贵州龙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工程款可领取;6,经对被执行人在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程保证金进行核查,被执行人在该社有民工工资保障金600,000元,但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进行冻结;7、对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分公司的不动产进行调查,该分公司无不动产登记记录;8、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9、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书面通知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遵义全福庆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合江翔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 判 长 安 康
审 判 员 杨胜辉
审 判 员 钱省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斌
书 记 员 冉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