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领秀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街3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58210326B。
法定代表人:刘通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杨,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领秀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迎宾大道971号华地曦城3幢-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W1KP97。
法定代表人:赵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领秀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领秀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1368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朝云
审判员  李国强
审判员  张姝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