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1535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0月2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
被告: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58210326B。
法定代表人:刘通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玉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 军
书 记 员 黎 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