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389号之一
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迳背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358164817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学园路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8713530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62元,共计7504元,由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