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27民初221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五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87135302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旺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3200元;2、判令被告旺胜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理由:被告旺胜公司于2017年经招投标获得遂川县珠田中学学生宿舍楼的承包权,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施工。被告***雇请原告对该工程的学生宿舍楼外墙贴瓷砖。2019年2月2日***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000元,近两年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劳务工资,二被告总是以经济困难等各种理由推脱。2021年8月31日***出具金额为33200元劳务工资书面欠条交付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 -2- 被告旺胜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主体资格错误,理由为,被告与原告没有确立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与原告发生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与原告确立合同关系的主体为第一被告,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作为劳务提供方只能向劳务接受方要支付报酬,被告并不是劳务合同的主体,因此被告无需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责任,所以原告起诉被告属于主体错误;二、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原告作为劳务提供者,***作为劳务接受者,他们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主张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的诉请;三、从原告提供的欠条来看,债务人应为***,债权人为原告,被告没有在该欠条上**确认该事实,事后也没有追认,所以原告与***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典有规定,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被告旺胜建设公司中标了遂川县珠田中学学生宿舍楼的建设工程。被告旺胜建设公司称,中标后将该建设工程分包给了被告***,但未提交分包合同予以证明。该建设工程由被告***实际施工。2017年期间被告***雇请原告对该工程的学生宿舍楼外墙贴瓷砖。2018年8月17日,被告***雇请的管理人***与原告就所做工程进行了清算,确认了原告所做工程共计金额为53230元。2019年2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000元。2021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到***珠田中学学生宿舍楼工地贴外墙瓷砖工资33200元,欠款人***、证明人***签名确认。事后被告***未给付欠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条原件等证据佐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本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原告与被告***对未付的劳务报酬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332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旺胜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并未与被告旺胜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3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