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执异17号
异议申请人: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五马村,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3087135302A,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申请人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赣0827执23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异议申请人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撤销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执23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遂川县教育体育局的协助执行并停止把涉案的74203元款项划扣到贵院账户。事实与理由:第一、被执行人***在遂川县珠田中学已无工程款可以领取,因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支付,且异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缴纳了税款及费用要抵扣。第二、涉案工程由异议申请人中标获得,工程款获得主体是异议申请人而非被执行人***。第三、法院在下发上述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时没有通知异议申请人,申请人属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人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在珠田中学工程结束后,仍然欠农民工工资应当在珠田中学工程未结算款项中支付的主张,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所欠款项是农民工工资。且被执行人***已经举证证明这些欠款系其在珠田中学工程建筑时欠下的部分材料款和承包水电安装、贴外墙瓷砖的承包费用,其中有部分已起诉的债务已经被法院确定由被执行人***个人承担,未起诉的债务被执行人也以个人的名义出具了欠条。所以异议申请人以珠田中学工程拖欠了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本院驳回执行裁定无理;异议申请人以为被执行人缴纳税款及费用也无充足的证据,且该纠纷系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挂靠关系产生的两人内部纠纷,应当另行结算,与本院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并无关系;本院判决书已确立珠田中学的工程实际施工人是被执行人***,工程款也应属被执行人***所有,珠田中学系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本院要求珠田中学履行协助义务并无不当,并已告知实际工程款所有人***,所以程序并无违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江西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