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高县杭强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3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上高县杭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野市乡明星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6380801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学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74279358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38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