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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7426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女,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123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