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1138号之一
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邸雪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城西李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984451.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984451.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永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