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民初11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邸雪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城西李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0)冀0627民初156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84451.7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4451.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永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