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337号
申请人:***,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莱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兴隆街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A1CT9K。
法定代表人:成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镇宜渥大道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8390168XH。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余春根,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莱顺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余春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莱顺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余春根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莱顺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余春根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李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