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5319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辉,江西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莱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兴隆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成勋。
被告: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镇宜渥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
被告:吴宗进,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莱顺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吴宗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桃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简 蕾
书 记 员 钱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