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泰普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泰普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广州众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2065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泰普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神舟路10号A栋2楼。
法定代表人:左璘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州泰普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广州众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五路1号412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泰普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众秩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8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州泰普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返还377322.3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受理费6960元,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经执行,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20655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