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野市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58499963H。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江西省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相关部门调查,***无存款、无理财型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无处置权。2021年6月2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9554万元,已执行0元,截至2021年7月2日,未执行22.955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刚
审判员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