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81民初2813号
原告:山西益尔煌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中阳楼街道永安路新庄建材城D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MAOH1K8B3Q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191号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83689067
法定代表人:黄×1:执行董事
被告:黄×2,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山西益尔煌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山西益尔煌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5697元及利息3056.97元(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308756.9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孝义市万达广场建设工程,2019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商讨供货事宜,并于2019年7月14日在孝义市签订《材料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泰山牌石膏板、火威牌阻燃板,交货地点为孝义市万达广场,交货时间为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应及时对原告货物进行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被告验货收货后次月15日,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的50%,次月16日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剩余货款,被告应以剩余货款金额为基数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开始计算利息并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先后交付被告价值560165元的货物,被告分六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原告货款254468元,剩余305697元货款至今尚未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货款,原告无奈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其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孝义市万达广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山西益尔煌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孝义市万达广场为合同履行地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晋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俊剑
书记员 王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