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10759号
原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191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黄万付。
委托代理人:陈鹏鹏,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7号201、301、401。
破产管理人: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陈仕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龚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了一份《WE+酷窝联合办公空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该装潢装修工程的地点是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7号201、203,合同暂定总价为753447.17元人民币,后来双方又以该合同为基础新增了数个新增项目造价为427530.24元。原工程项目加上数个新增项目暂定总造价为1180977.41元。现该装修工程已全面完工,经双方结算后的工程造价为1064195.92元,然而被告陆陆续续一共仅支付了425651.84元,尚欠638544.08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催告后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故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38544.0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1.以620749.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为18331.09元。2.以17794.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该部分利息原告当庭明确为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为485.92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9日,原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WE+酷窝联合办公空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WE+酷窝品牌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7号201、301,工程内容:室内装潢装修;合同价及计价方式:合同暂定总价:753447.17元。本合同按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合约模式继续计价。合同总价已包含所有已列在施工图纸内的项目价款。若之后出现施工图纸内未填报价款的项目,则该增项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发包人支付。变更价款的原则和顺序如下: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甲乙双方均书面确认完成工程进度的7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本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检验合格后,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审核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工程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以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时间为准)后之日起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合同尾部有双方盖章。
原告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共有六个增加工程量,其中有两个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工程款分别为15779.93元及10782.06元,因已支付完毕故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但该两笔款项计算在总工程款中。另外,原告提交了四份增加工程的报价单,报价金额分别为(均为含税价)154840.4元、188678.6元、39655元及17794.25元。
原告主张与被告是承包与发包关系,被告是发包方,合同涉及的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结算,并提交了《WE酷窝联合办公海珠湖空间室内装修结算书》、《WE+酷窝联合办公(海珠湖)弱电结算清单》为证,《WE酷窝联合办公海珠湖空间室内装修结算书》显示WE+酷窝联合办公海珠湖空间室内工程量报价单清单【原投标】工程造价为682585.95元、增加的工程经结算造价分别为:128181.68元、169417.05元、39655元。该结算均有双方盖章确认,结算日期为2019年4月13日,原告主张以结算日期为竣工验收的时间。另外,关于2019年5月7日的增项,原告陈述没有结算,但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
原告陈述被告共向其支付了425651.84元,尚欠638544.08元未支付。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被告破产管理人向本院邮寄的《关于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相关事宜的说明》等,被告于2020年6月1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粤01破申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7月6日指定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与被告破产清算管理人及代理人做了问话笔录,该代理人确认根据债务人向其申报的资料显示,债务人确认原告的费用与原告起诉的本金638544.08元一致,利息其认为应计算至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作出之日,其他没有意见,不需要再另行开庭审理本案。
鉴于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关于2019年5月7日增加的工程量,虽未结算,但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且双方对报价已经过确认,故该工程款项本院予以认定为17794.25元,经结算,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分别为682585.95元、128181.68元、169417.05元、39655元,加上已经支付的15779.93元及10782.06元,工程款共计1064195.92元,被告已经支付了425651.84元,剩余638544.08元未支付,被告的破产管理人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工程款金额予以确认。
鉴于涉案工程均已过质保期,原告应全额支付工程款,被告逾期未支付,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主张620749.83元从2019年4月14日开始,17794.25元从2020年3月11日开始,分时间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粤01破申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利息暂计算至该日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8544.08元。
二、被告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20749.8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794.2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74元,由被告广州大塘酷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龚 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智妍
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