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益尔煌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83689067。
法定代表人:黄×1: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益尔煌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MAOH1K8B3Q。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黄×2,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上诉人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益尔煌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1民初2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富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1民初2813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再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理应由上诉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决,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地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书面约定,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双方争议标的是要求上诉人给付货款及利息。因此,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孝义市,故原审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东平
审判员 吕云锁
审判员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杜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