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548号
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三十八号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夏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玲,系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北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辽阳忠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东星火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辽阳忠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通过立案登记。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史致鹤
审 判 员 赵梦辉
审 判 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丹
书 记 员 杜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