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1318号之二
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夏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玲,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216。
法定代表人:周建北,董事长。
被告:天津科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产业功能区四纬路与二经路交口3号。
法定代表人:王辰,董事长。
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天津科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80元,减半收取18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德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