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249号 原告: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6号楼【02室-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三十八号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众义龙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