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4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三十八号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28号华瑞储备库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3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审理;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1、2003年菏泽市***建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由上诉人承建菏泽国际会展中心项目钢结构工程,期间经政府协调,由菏泽国宗林业有限公司代替菏泽市***建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菏泽国宗林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5月29日更名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即本案被上诉人。以上事实有菏泽国际会展中心在建工程变更合同发包方协议书为证,该合同第一条约定施工合同的发包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2、主体施工合同完工后,上诉人又直接和被上诉人签订了钢结构后续工程施工协议。二、原审法院程序错误。本案立案时间是在2020年4月28日,原审法院2021年8月8日裁定驳回,历时一年多,期间还两次公告送达被上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553153.13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无法证明自己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2004年7月16日署名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签字**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钢结构后续工程)》能够证明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30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尚 杰 审 判 员 井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董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