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283民初1717号
原告:山东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2号楼22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6108106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三十八号40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413167L。
法定代表人: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97431.02元及利息损失(以197431.0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海信(山东)家电产业园厂房项目空调厂房项目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尚欠工程款197431.02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款数额不对,实际被告欠原告97431.02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了《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被告发包的“海信(山东)家电产业园厂房项目空调厂房”项目的防火涂料制作、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包死价)为567758.62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470327.6元,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97431.02元未付,原告已收到被告交付的567758.62元发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山东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信(山东)家电产业园厂房项目空调厂房”的工程款97431.02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50%即48715.51元,余款48715.51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除应当承担上述工程款本金97431.02元及诉讼费2124.5元外,还应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利息损失及原告因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19743.10元、差旅费1000元。
三、其他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249元,减半收取2124.5元,由原告山东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