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原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迎宾路55号兰尊世家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世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68994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与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账户。2022年4月26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23年4月26日将所有欠款一次性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21执1638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