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5执30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纳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纳劳人仲案字[2021]2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690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负担执行申请费9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已将该案以终结执行结案。
若当事人对本案结案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执行工作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本案结案结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