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1202民初6237号
原告:胡某。
被告:深圳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人工资6600元;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聘请原告为被告在湖南怀化XXXXXXX一期一标的16号楼、17号楼、18号楼、20号楼打新风孔、空调孔等。原告为被告完成开孔864个,每个单价25元,合计开孔工资25×864=21600元。2021年12月被告支付15000元,剩余6600元至今没有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催收劳务工资无果,致使原告及工友们的家庭生活陷入贫困。综上所述,原告迫于无奈,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判被告支付欠工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称其在被告承建工地处从事开孔工作。《怀化XXXXXXX一期一标精装项目开孔工人胡某工资结算单》载明:“胡某在某公司所施工的怀化XXXXXXX一期一标精装项目完成开孔864个,每个单价25元,合计开孔工资25×864=21600元未支付。属实”。原告于2021年在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资,该案因原告未到庭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15000元,尚欠66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催收未果,遂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案涉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主动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劳务报酬6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5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主动向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龙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