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516号之一
原告:上海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向阳1组4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8563835K。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双,江苏上盈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欣,江苏上盈为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9069004H。
法定代表人:张正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昌,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65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该案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生效,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调解协议确定的案款提存本院,故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