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5民催6号 申请人: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9069004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500051/20127539、32500051/20127540、32500051/20127541,票面金额均为50000元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杨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