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65号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计2337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