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1073号
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8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42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