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55号之二
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8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3042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中新路8号附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DFJJY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术淼,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新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垫江新华酒店,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南阳社区南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98051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新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垫江新华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2023年1月11日,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600元,退还原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80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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