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重庆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43780号 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