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泰执民字第442-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新城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叶圣欢,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顺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陶茂忠,该××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顺县罗阳镇道观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为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原以村委会开设的账户等要无条件更改为村经济合作社,据此,泰顺县罗阳镇道观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应视为泰顺县罗阳镇道观后村民委员会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泰顺县罗阳镇道观后村民委员会(泰顺县罗阳镇道观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债权收入33.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夏晓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