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萧山汇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2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萧山汇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镇体育路59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二苑45幢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广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萧山汇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广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如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即《关于北干二苑原61幢移建问题的信访件的答复》、《关于北干二苑红枫路以北地块协调会议纪要》、《关于北干二苑红枫小区以北地块使用权说明》,证明会议确认汇达公司对案涉地块的使用权,并明确由杭州市国土局萧山分局委托评估公司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北干街道按评估报告收回该地块。(二)广如公司将西面原有围墙拆除***推进0.36米新砌围墙的行为,不是施工合同要求。(三)汇达公司要求二审调查取证,但二审未进行调查收集。综上,汇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如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红枫小区、山北新苑旧住宅区改造工程,广如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按约拆除危旧围墙,另建新围墙的行为系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汇达公司于1997年取得的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载明“该证有效期贰年”,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期后,汇达公司并未取得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涉地块所在的北干二苑住宅小区已建成十多年,诉争的围墙内空置地块属于已开发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属于未开发土地归汇达公司继续持有开发并不明确。《关于北干二苑原61幢移建问题的信访件的答复》、《关于北干二苑红枫路以北地块协调会议纪要》、《关于北干二苑红枫小区以北地块使用权说明》均系复印件,且不足以证明汇达公司对诉争新旧围墙间地块享有使用权。故上述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者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调查取证问题,汇达公司主张其是诉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相关证据并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故二审对汇达公司申请调查诉争地块使用权归属的请求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汇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萧山汇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