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600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铭,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迪,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7237536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三阳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广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185074N,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丁荣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02514793U,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div>
负责人:王冠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计14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茹华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富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