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9891号
原告: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3号3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一幢10层1116室。
法定代表人:**。
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正式受理。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高增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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