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1524号
原告: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90821800,住所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888号义蓬科创园1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以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坚达、杜黎慧,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41938187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新城路2517号。
法定代表人:韩冬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青、王语秋,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理帆
书 记 员 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