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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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129号
申请人: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90821800,住所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888号义蓬科创园1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以勒,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坚达、杜黎慧,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41938187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新城路2517号。
法定代表人:韩冬斌,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青、王语秋,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447864.47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限额在10447864.47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诚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