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9034号
原告:高晓,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堂,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义蓬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周以勒,总经理。
原告高晓与被告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晓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计3101元,由原告高晓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盼盼
书记员杜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