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370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袁园、***,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9082180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府大街681号、6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永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